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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想到我到痞客的第一篇文
既然是"關於blog的服務條款"
現在我的心情就像那箱子貓............唉...........

先聲明這只是一篇單純的記事文.請不要做多餘的聯想

由於臺灣法律習慣拿一般小老百姓開刀(就是拿大刀砍蒼蠅)
再加上我自己之前誤解blog只要用圖文都用自己的.
然後內容都很良善.就百無禁忌
所以非私人用途的朋友就當參考看看吧

日前由有朋友說想將自家商行放在網路上
於是我說現在部落格很流行
要不要放在先放在部落格上試試看.搜尋也較快

可朋友說之前免費網頁空間有規定不能用於私人廣告.或是行銷等類似行為
因此不知道部落格有沒有類似或其他的法律上的限制

由於我是提案人
又剛好有帳號
只好發文去客服
請他們解答

然後就是我跟客服的拉鋸戰的開始..........

剛開始我是問上面提到的那些事
然後客服回答請我去看服務條款或討論區

所以我只好強迫自己去看那些從來不看的那些密密麻麻的條款和討論區
看完後問號一堆
只好又發文去煩客服

以下是我的第二次發文稿:

1.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最上方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位置或方式所出現之橫幅式廣告、
跳躍式廣告或其他形式廣告與訊息等,均仍歸本公司所有(痞客服務條款)

不懂這段條款
是說橫幅和文章內容可置入商品圖案和資訊
還是說任何位置都不行(我的問題)

2.請解釋廣告的定義(我的問題)


3.痞客邦 PIXNET 所有頁面之相關所有權及廣告版面經營權,
除另行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外,(痞客服務條款)


請問如何取得事前同意(我的問題)


4.會員或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以第三人名義銷售、經營、或對第三人提供此等網路廣告或類似業務。
然會員自身的個人部落格頁面空間不在此限。(痞客服務條款)

不懂這段條款文
是指可在個人部落格頁面空間進行經營.販售自家商品的意思嗎(我的問題)




客服回覆     

您好:

1. 站方可於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所說明之適當位置,置放廣告。

2. 廣告為以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影音或其他適當之多媒體方式,
    呈現適當的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資訊或其他適當的內容。

3. 除相關合作廠商外,一般使用者是無法取得站方同意的。

4. 否,若您所販售之物品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者為盜版商品等,
     均視為違反服務條款。

謝謝您的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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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不是我的中文能力太差
我實對在看不懂何謂"包括但不限於"
還有不知有沒有人注意到
2.和4.的茅盾

於是
我又第三次發文去客服
以下是發文內容

1. 站方可於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所說明之適當位置,置放廣告。
2. 廣告為以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影音或其他適當之多媒體方式,呈現適當的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資訊或其他適當的內容。
4. 否,若您所販售之物品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者為盜版商品等,均視為違反服務條款。

請解釋 包括但不限於 的定義.

如果販售之物為不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者為原版商品等
是否就不違反服務條款。

如果文章內容有商品介紹資訊和價目表.這樣算觸及服務條款嗎

我不會再去看服務條務.請直接回答.也請不要再用"包括但不限於"
這種灰色地界限.意義不明的字詞


客服回復

您好:

站方已收到您的來信,在站方使用規範的部份,需請您的了解:

1. 站方並不阻止會員於blog進行商業行為,但若為一般會員不得以其他的方式隱藏站方原有的廣告區塊顯示
2. 其他的blog操作動作,以不違反站方使用者規範及中國民國法令為原則,您即可依您的需求操作使用

並需請您的留意..
若會員經營操作blog之模式,經其他站內會員檢舉或政府公函檢舉有廣告或發送廣告之行為,站方即
會依 痞客邦 PIXNET 會員服務條款內的使用者行為規範進行處理

若您有相關的需求,您可與站方業務相關部門進行聯繫 http://www.pixnet.net/contact

以上,再請您的留意及不吝了解

謝謝您
謝謝 (我猜想這時客服一定邊打字邊罵人了吧.)


終於使用白話文來回答
答案是可以有商業行為
但須以不違反站方使用者規範及中國民國法令為原則.............等等.....
和其他................等等.........

總而言之現在我的心情也......"包括但不限於"............等類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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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po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